漫话行政
行刑反向衔接是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新使命,请大家一起走进A君的视角,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如何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A君为了贪图小便宜,多次在某超市自助收银机采取漏扫商品的形式盗窃日常生活用品。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A君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继续审查。

检察机关对A君宣告不起诉后,他洋洋得意,认为犯罪成本很低,自己不用承担责任了。然而,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A君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遂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A君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其违法行为实现“罚当其责”的良性效果。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莫以恶小而为之,守法底线须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