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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道歉+10倍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3-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毛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是三河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诊所二楼,被告毛某某利用在给他人做按摩时兜售自己配料配方加工制作的治疗肾虚、壮阳的保健食品。为追求效果和销量,毛某某在其销售的部分保健品中添加了“西地那非”。案发时,毛某某出售上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达1200元。

承办的检察官认为,毛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威胁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三河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派员以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

西地那非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被告毛某某生产非法添加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毛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庭审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毛某某在廊坊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并支付其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23年10月16日,三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同时判令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廊坊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并支付公益赔偿金1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救济。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把惩戒、预防、赔偿全部融入公益诉讼请求,让违法犯罪者人财两空。

作者:闫

摄影:王雨墨

供稿: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