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现将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对三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三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完成本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对本市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依法对民事、行政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受理审查单位、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建议、提请上级院抗诉。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并负责本辖区内监外服刑罪犯的考察工作。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举报案件、刑事赔偿工作。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办理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应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院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二)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提请三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十三)协助市主管部门办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办理本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办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我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
行政 |
副处级 |
财政拨款 |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 收入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 2164.67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64.67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为2164.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327.52万元,包含人员经费支出 1145.57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81.95万元;项目支出837.15万元, 主要为检察院参评科技强检示范院建设项目、检察院办公楼改造项目等。
3、比上年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预算收支安排2164.67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71.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90.43万元,主要原因为增加人员经费;项目支出减少218.85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81.9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办公区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7年,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93.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2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1.3万元,主要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事项、车辆减少、公务接待费压减。
五、绩效预算信息
(一)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依法保障经济发展。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经济犯罪,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和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进一步深化重大项目建设预防犯罪责任制,扩大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查询、检察建议的使用效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政府投资安全。
(二)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将检察触角向社会矛盾多发区域延伸,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暴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关键,强化反腐倡廉建设。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又要注重查办那些虽然数量不大,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采取签订预防协议、警示教育、开展廉政课堂等多种形式,深化预防效果,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四)以强化诉讼监督为突破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廉洁。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中的问题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加强经常性监督工作与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强化监督制约与加强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五)以建设高素质的队伍为保证,提高公正执法水平。认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统筹谋划检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括动,通过业务竞赛、案例研讨、庭审观摩、技能演练等措施,增强实战能力。大力推进,“阳光检务”,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一)刑事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和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将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作为打击重点,确保批捕、起诉办案准确率达到100%。
(二)自侦部门要严肃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抓住重点,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将工作重心锁定在拆迁补偿、建筑工程等领域,严厉查处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的各类案件,确保立案查处职务犯罪10人以上。
(三)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积极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确保严格依法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确保监督无遗漏,不发生任何执法过错。
(四)积极开展服务大局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预防工作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确保联系协作单位无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推动检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今年无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六)加强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加强信息、督查、统计、档案、机要通讯和保密工作。加强调研工作,确保全年无重大工作失误,为业务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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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活动 |
年度预算数 |
内容描述 |
绩效目标 |
绩效指标 |
评价标准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查办和预防 职务犯罪 |
241.50 |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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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查办职务犯罪 |
223.34 |
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侦查工作;分析全市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全市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办理全市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市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
使我市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
查办大要案比率 |
≥50% |
≥45% |
≥35% |
<35% |
案件侦结率 |
≥70% |
≥65% |
≥55% |
<55% |
||||
查办全市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 |
≥95% |
≥90% |
≥80% |
<80% |
||||
预防职务犯罪 |
18.16 |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
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
100% |
≥95% |
≥90% |
<90% |
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 |
≥4 |
3 |
2 |
<2 |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
≥4 |
3 |
2 |
<2 |
||||
检察监督 |
134.56 |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
|
|
|
|
侦查监督 |
47.01 |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批延准确率 |
100% |
≥98% |
≥95% |
<95% |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
≤1% |
≤3% |
≤5% |
>5% |
||||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
≥90% |
≥80% |
≥70% |
<70% |
||||
公诉和审判 监督 |
22.55 |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出庭意见采纳数 |
≥80% |
≥70% |
≥60% |
<60% |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
≥90% |
≥80% |
≥70% |
<70% |
||||
办理案件数 |
≥100 |
≥80 |
≥50 |
<50 |
||||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检察建议采纳率 |
≥80% |
≥70% |
≥60% |
<60% |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
≥50% |
≥40% |
≥30% |
<30% |
||||
案件审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刑事执行检察 |
65.00 |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
≥90% |
≥85% |
≥80% |
<80% |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市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
≥70% |
≥50% |
≥30% |
<30% |
附条件不起诉率 |
≥10% |
≥5% |
≥1% |
<1% |
||||
不捕、不诉率 |
≥40% |
≥30% |
≥20% |
<20% |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
≥90% |
≥85% |
≥80% |
<80% |
||||
案件办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法警装备购置率 |
≥90% |
≥70% |
≥60% |
<60% |
出警及时率 |
≥90% |
≥70% |
≥60% |
<60% |
||||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
≥75% |
≥60% |
≥45% |
<45% |
||||
出警次数 |
80 |
70 |
60 |
50 |
||||
控告和刑事 申诉检察 |
5.00 |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市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
|
|
|
|
|
涉检信访办理 |
5.00 |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90% |
≥80% |
≥60% |
<60% |
||||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
≥90% |
≥80% |
≥60% |
<60% |
||||
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100% |
≥95% |
≥90% |
<90% |
举报移送立案率 |
≥50% |
≥40% |
≥30% |
<30% |
||||
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
举报线索处置率 |
100% |
≥95% |
≥90% |
<90% |
||||
涉检国家赔偿率 |
≥90% |
≥80% |
≥60% |
<60% |
||||
司法救助率 |
≥90% |
≥80% |
≥60% |
<60% |
||||
检察事务管理 |
456.09 |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
|
|
|
|
|
综合业务管理 |
359.80 |
确定全市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综合事务管理 |
96.29 |
开展全市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我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89.36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
采购物品名称 |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政府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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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预算资金 |
总计 |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
其他渠道资金 |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基金预算拨款 |
财政专户核拨 |
其他来源收入 |
|||||||||
合 计 |
|
|
|
|
|
|
489.36 |
489.36 |
489.36 |
|
|
|
|
小计 |
|
|
|
|
|
|
489.36 |
489.36 |
489.36 |
|
|
|
|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经费 |
27.80 |
货物 |
A |
|
1 |
27.80 |
27.80 |
27.80 |
27.80 |
|
|
|
|
业务装备购置经费 |
10.40 |
货物 |
A |
|
1 |
10.40 |
10.40 |
10.40 |
10.40 |
|
|
|
|
装备购置费 |
18.16 |
货物 |
A |
|
1 |
18.16 |
18.16 |
18.16 |
18.16 |
|
|
|
|
驻所刑事执行检察室机要室建设资金 |
50.00 |
工程 |
B |
|
1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
|
|
|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参评全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建设项目 |
301.00 |
货物 |
A |
|
1 |
301.00 |
301.00 |
301.00 |
301.00 |
|
|
|
|
涉案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经费 |
30.00 |
货物 |
A |
|
1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
|
|
|
业务装备购置经费(冀财预[2016]167号) |
52.00 |
货物 |
A |
|
1 |
52.00 |
52.00 |
52.00 |
52.00 |
|
|
|
|
七、国有资产信息
我部门(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351.13万元,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主要为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空调、办公家具及项目采购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下表。
检察院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三河市检察院 |
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1日 |
|
项 目 |
数量 |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 |
2351.13 |
1、房屋(平方米) |
3140 |
301.70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3140 |
301.70 |
2、车辆(台、辆) |
24 |
384.73 |
3、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 |
|
|
4、其他固定资产 |
|
1664.70 |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三河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纳入三河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